閣下使用大盛証券電子戶口服務(「本服務」)前,請先細閱下列章則。
閣下一經登記使用本服務,即表示閣下已接納下列所有條款並同意受其約束。
1.
服務
大盛証券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將根據本章則並透過任何由本公司建立、運作及/或維持之互聯網網站(「互聯網網站」),不時提供網上戶口查詢、電子結單服務及其他設施(「本服務」),以便客戶查詢每日之買賣成交狀況、戶口存貨、戶口結餘及本公司資訊等。本公司有權決定並不時修訂所提供之本服務範圍及類別,包括但不限於:
i.
隨時增加、修改或削減本服務;
ii.
制訂或更改使用本服務之限制;及
iii.
指定及更改本服務之日常服務時間,以及任何服務類別之每日發放/
更新時間。
2.
系統要求
a.
瀏覽器相容性
為確保您的電腦跟網上戶口相容,您需要一台帶有互聯網連結和以下版本或最新版本的瀏覽器
- - Google Chrome 版本 60 以上
- - IE 版本11 以上 或 Edge
- - Firefox 版本 48 以上
- - Safari 版本 11 以上
b.
Adobe Acrobat Reader
若要查看及打印電子結單,需要安裝 Adobe Acrobat Reader 版本9 或以上。
c.
防護措施
為保護客戶的電腦免受病毒或間諜軟件的威脅,請安裝防病毒軟件,以及定期更新。
d.
避免封鎖PDF顯示
部份封鎖快顯或防火牆程式可能會阻礙正常閱覽電子結單,客戶或需要調整軟件的選項。
3.
使用服務
a.
客戶使用本服務前,須首先以傳真或其他本公司不時指定之方式登記,並表明接納使用本服務所需遵守之一切條款,客戶並需提供本公司合理地指定作為識別客戶身份的資料。
b.
本服務祗供客戶獨家使用。
c.
客戶不得使用或在知情下容許任何人士使用本服務、資料及/或報告作任何非法目的或活動。客戶如察覺此等情況,應盡快通知本公司。
d.
客戶承認經由互聯網傳送之資料或通訊,可能會出現時差。
e.
於互聯網網站提供有關任何賬戶或交易之資料均僅供參考之用。除非能提供相反證明,否則概以本公司對此等賬戶及交易之結單紀錄為準。
f.
電郵將會是客戶獲通知交易文件已上載本公司網站的唯一途徑,故客戶應定期查看其指定電郵地址以收取有關通知。
4.
使用者名稱及密碼
a.
客戶須遵照本公司於網上提供之指引,選定使用者識別名稱(「用戶名稱」)及密碼(「密碼」)。以便識別使用本服務之客戶身份。
b.
客戶可隨時更改密碼,惟任何更改須於本公司接納後方為有效。除得到本公司同意外,客戶不得更改用戶名稱。
c.
客戶須以真誠行事,並採取合理措施將用戶名稱及密碼保密。無論任何時間或情況,客戶均不得將用戶名稱及/或密碼向其他人士披露。
d.
倘用戶名稱及/或密碼不慎或未經授權而為其他人士知悉,客戶須負全責。而用戶名稱及/或密碼被未經授權人士使用或被用作未經授權用途之風險,亦概由客戶承擔。
e.
客戶如發現或懷疑用戶名稱及/或密碼為未經授權人士所知悉,或被用作未經授權用途,須盡快親身通知本公司,或根據本公司不時指定之電話號碼以電話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可要求客戶以書面確認所提供之資料)。在本公司實際收到該等通知前,客戶須就任何及所有因未經授權人士使用本服務或作未經授權用途負責。
5.
費用
a.
本服務之資訊費用全免,本公司保留可就使用網上各類戶口服務及/或終止服務收取費用及調整此等收費之權利。
b.
客戶如要取得不可再透過本公司網站取覽及下載的任何交易文件的列印本,或須繳付合理費用。
c.
本公司可不時釐訂任何有關之收費及於該等收費生效前向客戶發出合理通知,如客戶於生效日期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此等收費即對客戶具有約束力。本公司並將指定向客戶收取費用之方式及相隔期間。
6.
客戶之承諾及責任
客戶不得或不得試圖解構、還原、翻譯、轉換、改編、改動、更改、添加、增添、刪改或以任何方式干擾或進入本服務之任何部份或任何互聯網站及當中組成之任何軟件。
7.
知識產權及資料
a.
客戶承認及同意本服務、資料、報告及其形式、格式、模式或編製之方式、選擇、配置、展示及表達方式(統稱「保密資料」),均屬本公司之商業秘密、機密及所有權財產。
b.
除本章則另有明文許可外,客戶不得,及不得試圖:
i.
出售、轉讓、披露、轉達、出讓、批租、分租、分享、借出、分派、傳輸、廣播、電纜廣播、傳閱、下載、複製、複印,或在其他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及任何方法向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或發放任何保密資 料,或將任何保密資料作商業用途;
ii.
將保密資料上顯示之任何所有權標記(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商標或版 權通告)移除、塗掉、擦去、遷移或更改;
iii.
將保密資料與任何其他程式結合或合併。
c.
以下之披露限制並不適用於任何保密資料:
i.
法律強制規定之披露,惟只限於法律規定之範圍,及在客戶向本公司發出要求披露之書面通知後;及/或
ii.
本公司已書面明確同意有關之披露。
d.
客戶同意有關保密資料之一切權利、所有權及權益,以及任何及所有有關版權、專利權、商標、服務標記、所有權財產、商業秘密及專有作品,均屬本公司之獨家財產。此等權利、所有權或權益(除根據本章則使用本服務、資料及報告外)均不得轉移或轉讓予客戶。客戶亦不得作出顯示其持有任何此等權利、所有權或權益之任何聲明或作為。
e.
本公司可就由其提供之任何資料不時制訂有關之條款,並將事先通知該等條款之生效日期。客戶於條款生效當日或之後使用該等資料,即表示接納該等條款。
f.
互聯網網站之資料及報告祇供參考之用,而不擬用作買賣或其他用途。
g.
本公司對任何資料或報告之次序、準確性、真確性、可靠性、充裕程度、時間性或完整性,或其是否適宜作任何用途概不作出保證、聲明或擔保,亦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依賴資料或報告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為侵權或合約或其他方面)。
h.
本公司不會就本服務、資料及/或報告之提供或暗示作任何保證、聲明或擔保。本公司之僱員或代理人亦未獲授權發出任何保證、聲明或擔保。
8.
本公司之責任
a.
本公司概不保證或聲明本服務、資料及報告不含有任何對客戶硬件、軟件或設備造成不利影響之病毒或其他破壞性程式。
b.
除非由於本公司之高級人員或僱員之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有關之賠償僅限由此直接引致之合理可預見損失及損害(如有)),本公司概不會就由以下所引致之後果,而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責任:
i.
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不論是否獲授權之人士使用本服務及/或取任何資料;
ii.
在提供本服務或與互聯網網站連線時因任何行為、遺漏或本公司所能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網絡失靈、提供服務之第三者之作為或不作為、機械故障、電力故障、失靈、操作故障、干擾或設備、裝置或設施不足、或因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而出現任何干擾、截取、中斷、延誤、損失、無法提供資料、毀壞或其他故障;及
iii. 透過任何通訊網絡供應商之系統、設備或儀器傳送及/或儲存任 何與客戶及/或本服務有關之資料及/或數據。
c.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概無需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任何偶發性、間接、特殊或相應損害負責。
9.
客戶之責任
a.
因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否獲得授權)使用本服務及/或因使用本服務取得任何資料或報告或任何其他資料而引致之後果,概由客戶全部承擔。
b.
除非由於本公司及其之高級人員或僱員之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否則客戶須承擔賠償本公司及其高級人員及僱員因提供服務、資料及/或報告或行使或保存本公司在本章則下賦予之權力及權利所招致之任何法律行動或訴訟而承受之一切法律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賠償、訟費、任何形式之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按全部彌償基準支付之法律費用)。
c.
客戶如已更改指定電郵地址,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本公司。
d.
客戶收到本公司的通知後,應從速查閱登載於本公司網站的交易文件,以確保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發現任何錯漏並向本公司提出指正。
e.
客戶應把交易文件的電子版本儲存於本身的電腦存儲裝置,或備存一份列印本,以作日後參考。
10.
終止
a.
本公司可隨時暫停或終止所有或任何服務,而毋須給予通知或理由。
b.
客戶可向本公司發出不少於五個工作日之事先書面通知而隨時終止使用本服務。
c.
為使本章則之所有規定之涵義有效,本章則之所有條款在本服務及/或客戶暫停或終止使用服務時仍然有效,並且於有關之暫停或終止後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儘管有此等暫停或終止,只要本章則乃與客戶仍須履行之任何義務或法律責任有關,客戶將仍須繼續受本章則約束。
11.
修訂
本公司可隨時及不時修訂本章則,及/或引入額外條款。本章則之任何修訂及/或增補在本公司向客戶發出合理通知而將之在互聯網網站發佈,或按照本公司認為合適之方式展示、公告或刊登即會生效。倘客戶在修訂生效當日或之後繼續維持或使用服務,則有關修訂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12.
條文的獨立性
本章則之各項條文均為獨立及可予分割,如在任何時間,上述任何一項或以上之條文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之法律在任何方面屬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餘下條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強制執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受到影響或損害。
13.
豁免
本公司於行使本章則賦予之權利、權力及補償權時之任何作為、延遲或遺漏,均不得影響其後或進一步行使該項權利、權力或補償權。本章則賦予之權利及補救措施可予累積行使,及不會與法律規定之任何權利及補救措施排斥。
14.
其他事項
a.
若有關賬戶為聯名賬戶,本章則所述之「客戶」,乃指所有及個別聯名戶口持有人。所有客戶均受本章則約束,並就使用本服務承擔共同及個別責任。
b.
除文義另有規定外,否則「人士」一詞乃包括個人、商號、公司、法團及非法人團體。
15.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a.
本服務及本章則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管轄,並須按其詮釋。
b.
本公司與客戶均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非專屬司法管轄權,惟本章則亦可在任何擁有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強制執行。
16.
適用文本
本章則之英文本與中文譯本文義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重要聲明
©大盛証券投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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